兩岸影視產業整合與互惠合作:目標與方法

趙 怡[1]
劉立行[2]
摘要

本文有關兩岸影視產業與文化交流合作的建議事項,係依據作者在臺灣所做的數項調查研究的結論。文中所列之合作交流事項包括訂定合拍電視劇集的公平規範(如大陸市場之利潤共享)、頻道對等落地、兩岸電視臺成立製播暨發行平台、撤除雙方演(職)人員進入對方國產劇(及電視節目)工作及演出之障礙、雙方針對引進劇(節目)進入對方市場的革新作法、定期舉辦兩岸電影片之商業映演以及互不設電影片配額等等。

具體作法包括臺灣主管官署逐步放寬並修正相關政策、法令。大陸方面則應思考對本文所提出的相關法規進行整併,把原本同時包含適用港、澳、臺三地的所有境外規定,改擬一份針對臺灣之影視媒體產業交流互惠之特別總法。俟法規與溝通平台方向確立後,各項實質之國民待遇內容即可展開專業性的制定。在專業單位形成法規文本以後,兩會即可依雙方整合之文本版本,洽簽兩岸影視媒體交流合作之相關協定。

本文所提之目標與建議完全符合當前兩岸人民共同利益。如能獲得加速推動落實,必將有利兩岸社會融合,並爲雙方永久和平奠定堅實的基礎。

前言

廿世紀末期,全世界都經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資訊革命。千禧年以迄,傳播科技日新月異的結果更為人類社會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徹底改造了社區的樣貌、群體的結構和人們生活的秩序與內涵。

九○年代初期,本文作者有感於資訊爆發來勢洶洶,曾倡言「值此衛星時代之到臨,吾人不免對華語電視定於一尊,進而帶動中華文化的再凝聚、全球華人之大團結而寄以厚望」;並就此一長程目標具體建議「至少須從硬體規格的統一、軟體內涵的整合及兩岸政策的放寬等三方面著手」[3]。

作者以為,在未來國際傳播的巨大浪潮下受惠最大者,厥為中華民族無疑,蓋炎黃子民凝聚力強,對母文化依賴度深,加以華夏兒女散居世界各地之現實,均使吾人對華語傳播全球網絡之建構期待殷深。

1987年,台灣開放赴大陸探親,兩地人民往返日益頻繁,但由於兩岸之間的影音訊息交流在質與量方面均嫌不足,故民間社會普遍存有一定程度的疏離感與陌生感。有鑒於此,本文作者曾於近年來以台灣傳播業界代表的身分陸續往返兩岸數十餘次,針對雙方影音媒體產業的互惠交流、製播合作、對等開放等議題與大陸相關部門(如國台辦、廣電總局、中央及地方級電視台、新聞工作者協會等)進行溝通、協商,並試圖促其實現。此次我等藉第五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之便,再就兩岸影視產業與文化交流合作的現況與前景,提出以下幾點看法與建議,敬供兩岸領導人卓參。

本文所提論點之主要依據包括作者任職國民黨智庫期間所做的調查研究,以及近一兩年來數度召集臺灣廣電影視業者舉行焦點團體座談所獲致之結論。凡此論點,應大抵符合當前兩岸人民的共同期待,若能配合其他文化交流項目加速推動落實,或將有利於兩岸社會的有效融合,並爲雙方終久的和平奠定堅實的基礎。

由於攸關兩岸媒體產業交流之事項千頭萬緒,作者以為,現階段不妨先就較為迫切的計畫大力推動,俾免延誤時機。一旦雙方廣電影視媒體的交流機制得以確立,後續的議題即可逐步完成。以下係當前廣電影視產業領域中,最受業者與閱聽大眾所關注與期盼的合作交流事項。本文概以現況、目標,及為達成目標雙方應各自採行之措施等三個思考面向,分別予以說明。

壹、兩岸電視頻道相互落地

一、現況目標與

目前,兩岸廣電媒體均未能對岸正式落地播出。某些未經審批的衛星電視業者在部分大陸城市(例如上海、廈門等),自行下鏈部份臺灣電視節目,播放給臺商及特定少數人口觀看。在臺灣,也有業者運用網路技術,將大陸某些上星頻道的節目傳輸給臺灣的星級旅館,以滿足日益增多的大陸遊客。而類此商業行為並不在大陸《廣電總局關於2009年度三星級以上涉外賓館等單位可申請接收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範圍的通知》(2009)或臺灣《衛星廣播電視法》(1999)的管轄範圍之內。但依兩岸各自現行法律而言,不論境外衛星頻道直播到府(DTH)或入網有線電視系統均須獲得主管機關國家廣電總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之許可。

事實上,過去大陸中央電視台第四套節目曾經在臺灣的有線電視系統中定頻公開播出。後由於台灣政治情勢的演變,遂在行政院新聞局擴大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下,造成央視第四頻道被迫在台停播。本文作者曾於2002年間協助促成中央電視台第四套節目在臺灣正式落地,其做法係以爭取大陸當局也同意臺灣主流電視媒體能獲准以境外衛星落地方式於大陸三星級以上賓館及臺商社區播出為前提。如今,兩岸情勢豁然開朗,正是重新啟動電視頻道交互落地談判的最佳時機。

二、目標與辦法

目前大陸地區的廣播電視節目在臺播出採事前許可制。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有極大准、駁認定之裁量權(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2008〕)。因此,大陸方面與其申請個別節目輸入,不如整條頻道落地台灣;至於臺灣頻道業者,更不願自外於彼岸日益蓬勃發展的龐大市場。因此,開啟兩岸電視之對等落地協商,可謂此其時矣!

然而,兩岸媒體的互惠交流仍非易事,須經較為縝密的洽商。大陸方面固然曾經累積相當與境外頻道洽談對等落地的經驗(例如:與梅鐸STAR TV在2001年的落地協定,以及與時代華納TIME WARNER 等世界級頻道的談判經驗),但兩岸間的媒體往來仍屬迥然有別,複雜度更高。在臺灣方面,因境內衛星頻道國際化的進展有限,其營運多仰賴當地有線電視市場480萬收視戶及其所帶來的廣告效益,可以說正處於改弦更張,追求契機之階段。準此,兩岸大可在對等開放的大原則下,逐步就落地頻道的數量、內容,以及入網定頻的區塊等細節開始協商。臺灣廣電業者因具民營身分,主管官署尤須先做好與業界之間的溝通以取得共識。俟雙方的先期準備工作一一完成後,兩岸即可在三通之外開啟「第四通」。

貳、電視劇產業有關合製協議的部分

一、現況

自2008年1月1日起,兩岸合拍的電視劇,經大陸廣電總局核准後,即可視為「國產劇」在大陸地區自由發行和播出。由於劇集得在上星頻道全國播出,並可占有黃金時段的廣告效益,該項政策勢將增加此類電視劇的市場產值;臺灣與大陸合拍電視劇的機率因而也將大幅提升。

然而,臺灣參與合拍的投資人卻無法分得此類電視劇在大陸的市場利潤。分帳機制固然屬於自然的商業行為,但共同投資、共享利潤也是符合市場機制的一部分。儘管目前合拍劇的案例越來越多,且這類節目在兩岸都被認定為「國產劇」,但雙方卻都欠缺如何規範合拍電視劇的相關公平辦法。例如,大陸方面以合拍劇得進入大陸市場的條件,做為利於台灣電視劇產業的優惠措施,但台灣的電視劇投資者卻無法獲得大陸市場的所得利潤,其獲利範圍僅限於大陸市場以外的海外市場;而台灣方面對於可視為國產劇的兩岸合拍劇,也傾向透過大陸演員來臺拍戲的人數限制,做為本土電視劇產業的保護方法(目前僅有電影片訂有規範,電視劇則尚未規定)。

二、目標與辦法

針對雙方都「視同國產劇(片)」的類目,兩岸都應建置有若干扶植與優惠的機制。不可否認的,大陸地區確實是影視產業重要的發展市場之一,也有越來越多優秀的兩岸合拍劇逐漸在全球各地的市場發行上映,因此現階段有必要針對此類雙方都認定的國產劇(片),進行兩岸各項扶植優惠辦法之換文。除了大陸方面可提供市場準入的保障,臺灣方面有極為完備的補助措施之外,大陸還可將目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2004),以及《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2004)等文本之若干條文抽離整併,單獨草擬一份大陸與臺灣影視節目合拍及其發行規範的版本。臺灣也應同步研議起草合拍劇/片之國民待遇機制。雙方日後可依據這個版本,在ECFA架構下洽簽兩岸的合製協定。

本文建議,現階段兩岸領導人應正視影視劇合製、合拍的趨勢,在各自內部的法規中,具體研議一套有關兩岸合拍議題的總體辦法,其中,宜納入具體、互惠的國民待遇內涵。雙方可先行依據共識,換文磋商,而在往後的階段裡,兩會再據此具體版本進行合製協議之洽談。

參、電視演、職人員之交流問題

一、現況

2008年1月1日,大陸廣電總局同步放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產有台灣演、職人員參與的大陸國產劇完成片的審核工作,即原先由中央審批的作法,改為下放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全權負責。這項開放政策縮短了審批程序與時間,也因而縮減製作機構的成本,同時,更有助於大陸國產劇製作單位大幅啟用臺灣演、職人員。

然而,依據大陸《關於加強對聘請港、澳、臺從業人員參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的通知》(2000),臺灣演藝人員赴大陸參與大陸之節目錄製仍有各種限制。例如台灣從業人員參與節目次數的限制、在同一節目中人數的限制,以及擔任職務類別(如製作人、監製)的限制等等。因此臺灣電視演、職人員往往被迫隱姓埋名,不敢以真實身分報批。

目前大陸演員來臺拍攝臺灣國產劇並無規範,但大陸演員來臺攝製臺灣所認定的國產電影片卻有人數限制之規定。臺灣目前針對大陸地區演員參與臺灣國產電影片的來臺人數,規定每部電影片不得逾二人(見《大陸地區演員來臺拍攝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審核處理原則》,2007)。目前尚在陸委會有待審議的修正版本,也只開放來臺之大陸地區演員至每部片不得逾全片主、配角人數的分三之一。有鑒於臺灣演藝界工會組織的反對立場,電視劇部分爾後恐亦不致朝向大幅開放的態勢發展。

二、目標與辦法

然而,作者以為,限縮兩岸人員往來,乃至於擔任彼岸國產劇(片)的演出或工作,並不利於兩地業界的長足發展。如果大陸方面同意對臺灣演、職人員再做開放,相信台灣地區的工會組織也會相對地以更開放的態度面對大陸演藝人員來臺參與臺片製作及演出的要求。惟關乎演員交流的部分仍應由下而上,責成雙方演藝或經紀方面的代表進行磋商,俟達成共識後再送請兩會協商。

肆、有關臺灣電視劇及電視節目之市場進入

一、現況

現階段大陸有關兩岸電視劇開放政策大多強調在合拍劇上,對於臺灣引進劇之發行、販售、播出等事項迄未加以著墨。整體而言,目前大陸方面對於引進臺產的電視節目都存在著各種發行程序、播出時間、審批流程等限制(見《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2004)、《關於進一步加強電視劇引進、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2000))。然而,即便是某些對大陸方面保持一定距離的電視本土性臺,其所殷切期盼的,也無非是能將其經年所累積出品的閩南語劇銷往大陸。而通往大陸之路途崎嶇難行,其因多為居中代理商對臺灣片方所採取的資訊不對稱策略所致。

二、目標與辦法

曾參與2009年第一屆海峽論壇之媒體人士均有一個共同感受:兩岸交流最大文化同源之基礎應屬海西福建地區之閩南文化。因此,大陸方面不妨在海西地區規劃試點,准許特定臺產引進劇使用臺語原音播放;又如試著准許臺灣片方,在某些地區直接面對地方電視台,逕行洽談買賣片之事宜,而不必透過代理商,除如大陸當局可對臺灣引進劇訂定專門的審核處理原則及辦法,但應於其中明訂大陸發行商購買、引進臺灣電視劇及電影片時,應取得臺灣版權認證單位之認證,以確實保障臺灣合法片方之權益。

訂定針對臺灣引進劇(或其他類型之電視節目)的專門審核處理原則及辦法屬於一種特設法規(hoc regulations),並不侵犯大陸的發行禁區。而臺灣也將依互惠原則,修定大陸影視節目進口臺灣的對等優惠措施。兩岸的影視媒體主管機關應負起相關辦法的起草與溝通等先行工作。

伍、兩岸電視成立製播平台的觀念

一、現況

影視劇(單片或劇集)的合拍交流日益蓬勃,而兩岸電視台的交流型式也越趨多樣。目前兩岸大型頻道同業已經展開締結常態的新聞與節目的合作關係,例如同步轉播兩岸華人重大新聞。雙方電視臺在公益活動上也常攜手合作,例如共同推派節目主持人或製播節目等。有鑒於兩岸領導人都已經認識到鼓勵此類交流的重要性,本文在此提出成立兩岸電視製播平台的構想。

二、目標與辦法

一個兩岸電視製播平台的成立,可以造就兩岸資源共享、利潤共享的互惠機制。如果兩岸新聞播報,因涉及觀點問題而在最初階段無法做到新聞共同採編,以及對世界同步供稿的地步,那麼,此一平台可以先從共同製播新聞以外、不涉及敏感意識型態的其他電視節目做起。成立製播平臺也如同頻道落地一般,雙方主關機關應各自協調並授權各自之電視臺,負責兩岸區域性電視製播平台的籌備工作。

此外,除了共同製播的的合作架構之外,尚可進一步實踐共同發行的機制。茲以大陸中央電視台的海外「長城平台」為例,因臺灣方面也有由各頻道組成之海外平台,如能與長城平台合組一個「全球華語電視平台」,此舉不但可促成兩岸頻道聯合製播具有大中華色彩的優質節目,更可讓來自兩岸的海外僑民同時收視到彼岸的節目,更者,在全球市場的推廣與銷售方面,也能透過兩岸華文影視產業的整合與獨占優勢,增加全球市場準入的談判籌碼。此一構想一但獲得採行,應有必要納入港澳電視頻道以及在海外已見規模的鳳凰電視。

陸、對其他媒體交流事項之期許

一、擴大兩岸新聞媒體的資訊交流

兩岸的新聞媒體合作存在著良好的基礎、實際的經驗和光明的前景。當然,回顧兩岸新聞事業近數年的交流歷程,也是充滿了波折與坎坷。1987年9月,臺灣《自立晚報》兩名記者繞道日本來大陸採訪,成爲兩岸隔絕以來首次到大陸採訪的臺灣記者。1991年8月,新華社與中新社的兩名記者赴台採訪“閩獅漁”事件,則爲40年來第一次赴台採訪的大陸記者。

此後,兩岸關於設立各自新聞採訪點的問題緩步進展。大陸方面於1994年同意臺灣媒體設點採訪,而大陸媒體是在2000年才獲准赴台駐點,但其中新華社及人民日報記者在台駐點又再被取消,使兩岸新聞事業的交流一度蒙上陰影。

但自從臺灣恢復上述兩家報社記者來臺駐點採訪之後,目前正式獲准在臺駐點採訪之大陸中央新聞媒體共有5家,台灣駐大陸地區採訪的媒體則有13家之多。此外,臺灣已於2008年放寬大陸媒體來臺駐點之記者在臺停留的時間,從1個月延長到3個月;如有採訪需要,還可再延3個月,大陸方面的規定也是大同小異,未來應以設立常設辦事處,擴大兩岸資訊交流為新的方向。

二、開放兩岸電影片進口配額

目前,純臺產電影片在臺灣的市場佔有率極低,如同純大陸國產片在大陸也有高達2/3的數量無法進入院線發行一般。在現行法律限制下,兩岸不妨選取品質較佳者,定期安排院線,規劃如「兩岸電影月」之類的商業映演活動。這種商業映演活動一方面可做為文化交流,另一方面更可提供誘因予參與活動的兩岸片商並藉以刺激華語電影市場。

作者建議,只要有當地片商引進,兩岸之華語電影應互不規範配額限制,以回歸市場機制。事實證明,目前臺灣每年給予10部純大陸片(大陸與香港之合拍片不列入管制配額)的進口配額,卻因市場因素,實際引進的大陸片一直都未能達到10部的進口數量。而大陸片商(例如:中影集團公司)也鑒於市場胃納有限,常年都未在30部進口「批片」中,考慮引進臺灣的電影片(《海角七號》〔2009〕是特例)。換言之,兩岸電影片進入對方市場,已實質上走向自然的市場規律。因此,雙方互訂進口配額的作法在目前已不具任何實質意義,卻起著妨礙交流的作用。就經濟與文化的意義而言,雙方打破配額限制,並以公共資金幫助兩岸電影進入雙方映演場所,如此方能回應兩岸電影業者現階段的期待。

柒、結論

臺灣的電視數位化與國際化正走到一個新的轉捩點,須更進一步深化市場才能促使本身產業全面升級。因此,與大陸合作交流事項應不限於電影單片或電視劇集的合拍行為。頻道的對等落地、兩岸電視界成立製播暨發行平台、雙方演(職)人員更方便地進入對方國產劇(及電視節目)工作演出、雙方自由引進節目進入對方市場的革新作法、新聞媒體互設常設辦事處駐點、定期舉辦兩岸國產電影片之商業映演、以及互不設電影片配額等等,都是現階段有利於兩岸影視媒體互惠的交流事項。

在具體作法上,筆者呼籲兩岸主管官署逐步放寬並修改相關政策、法令。臺灣方面恐須逐步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演員來臺拍攝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審核處理原則》(2007)、《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2008)等條文;而大陸方面,則須將上文所列出的相關法規整併,把原本同時包含適用港、澳、臺三地的所有境外規定,改擬一份針對臺灣之影視媒體產業交流互惠之特別總法。

兩岸事務中有關影視媒體部分,較為繁雜與敏感。因此,針對此一領域之協商,恐須先置一整體性之法規平臺。據了解,大陸廣電總局在過去已廢止的法規中,也曾經針對臺灣單獨制訂過一項影視產業規範。此文件之名稱及內容曾公布於《關於公佈廢止部分廣播影視法規性文件的通知》之中,惟該份資料已被廣電總局網站移除。依據經濟學「大內需市場理論」(home market effect),華文影視的主流市場注定在中國大陸。職是之故,大陸方面應主動讓臺灣民眾對大陸地區的法規多所了解,因此相關法規整併的工作益形緊要。

無論如何,就目前日漸頻繁的兩岸影視產業交流趨勢看來,現在重新思考兩岸影視政策換文、協商的氣候正合時宜。如兩岸ECFA架構尚遠,有關影視產業建議部分,則可先行磋商。俟法規與溝通平台方向確立後,各項實質之國民待遇內容即可展開專業性的擬訂,俟專業單位形成法規文本以後,兩會即可依此整合之文本版本,洽簽兩岸影視媒體交流合作之相關協定。


[1] 趙怡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教育文化組政策委員,中華文化推廣協會負責人,目前擔任上海交通大學媒體與設計學院教授。
[2] 劉立行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教育文化組研究員,台灣師範大學圖文傳播學系副教授。
[3] 趙怡(1993),「從國際傳播現況看華語電視未來」,《新聞鏡週刊》。台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